1.行为数量:独立犯罪与单一行为的分野
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存在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,如同时实施盗窃与抢劫,或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、又犯新罪等情形。这些行为在时间、空间或主观意图上相互分离,需分别评价其社会危害性。
择一重罪处罚则针对单一行为引发的法律竞合,如使用伪造公文实施诈骗,或为抢劫而非法拘禁他人。此时,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紧密关联,法律通过“从一重罪”原则避免重复评价。
2.法律关系:并立评价与吸收关系的差异
数罪并罚中,各罪之间不存在吸收或牵连关系,需独立承担刑事责任。例如,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因侵害法益不同,必须分别量刑后合并执行。
择一重罪处罚则基于法律竞合理论,当单一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构成要件时,选择最重罪名吸收其他罪名。如非法持有枪支后使用该枪支抢劫,因抢劫罪已涵盖非法持有行为,仅按抢劫罪定罪处罚。
3.量刑逻辑:合并执行与择重处罚的权衡
数罪并罚遵循限制加重原则,在总和刑期以下、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,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。
择一重罪处罚则直接以最重罪名的法定刑为基准,无需合并计算其他罪名刑期。
数罪并罚的核心在于平衡“罪责刑相适应”原则与刑罚的累积效应。对于有期徒刑,法律通过设定三十五年这一关键节点,区分了普通严重犯罪与特别严重犯罪的刑罚上限。
当数罪中包含管制、拘役与有期徒刑时,法律采用“吸收与并存”的复合原则:有期徒刑吸收拘役,但管制需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。
若数罪中涉及附加刑,则需合并执行或分别执行,确保财产刑、资格刑等非自由刑的全面落实。
数罪并罚的刑期上限设定,本质是对刑罚目的的双重回应:既通过上限控制防止刑罚滥用,又通过动态调整体现对严重犯罪的威慑。
这一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精准评估各罪的社会危害性,确保最终刑期既符合法律规范,又实现个案公正。